当前位置: 积分机 >> 积分机优势 >> 普法案例国庆出游想借他人积分低价购机票先
十一假期已进入倒计时阶段
计划外出游玩的小伙伴
你是不是正扳着手指头掐预算
力争做出性价比最高的出游方案?
有些旅游网的积分
可以直接以优惠价购买机票和其他服务
但是自己积分不够怎么办?
如果用别人的积分购买优惠机票等服务
该按什么价格来偿还对方的积分呢?
案情回顾:使用他人积分低价购买机票,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
年3月,正计划要出游的小敏(化名),在同事小雯(化名)那里得知可以3.9折购买旅游卡积分的消息(积分可直接在平台上使用)。小敏觉得价格很优惠,就请小雯帮忙联系售卡者阿川(化名)购买。
每张积分卡购买价格为元,其中定金元,小敏购买了4张积分卡,并向阿川支付了定金元。
办卡期间,小敏要去日本旅游,而积分卡还没办好。经协商,阿川同意小敏使用其旅游网积分订购机票,待小敏的积分卡办好后,再将卡内积分还给他。
年4月,阿川为小敏订购机票,共花费积分。其后,因阿川一直未能为小敏办理积分卡,小敏要求阿川退回定金。阿川同意退定金,但要求将小敏将已使用的积分按8折折抵现金。
小敏觉得价高难以接受,双方多次协商无果,遂将阿川诉至法院,要求以3.9折兑换阿川的积分(即.2元),阿川退回元办卡定金,即要求阿川返还差额.8元(元-.2元)。小雯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。
诉讼中,阿川称,充值旅游网的积分可折抵相应金额的人民币使用。因此,要求小敏按1:1的方式支付使用的积分元,抵扣定金元后,同意退回元(元-元)。
庭审中,各方确认,在阿川为小敏订购机票时,均未考虑过若积分卡办不下来,已使用的积分应如何折抵现金。阿川表示积分卡一直办不下来,办好的时间不能确定。小敏表示,不要这张卡了,要求解除合同。
法院判决:解除合同,积分按5.5折的比例予以折抵
小敏与阿川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。小敏委托阿川以3.9折购买旅游网的积分,并委托小雯代为支付订金元,阿川至今未能依约办理,现小敏主张解除合同关系并要求返还订金合理,应予以支持。
关于积分折抵现金问题。阿川系无偿接受小敏的委托,现委托事项无法完成,且原因无法归责于双方,阿川亦同意返还订金。
在委托合同履行期间,小敏是基于对阿川可完成委托事项(以3.9折购买积分)的预期而使用阿川的积分,阿川亦同意待小敏办理好积分卡后向他偿还足额积分。但双方未对若无法办理委托事项应如何返还积分作出约定。事实上,在小敏支付款项一年多后,阿川仍未办好该积分卡,故阿川现主张的折抵方式有损于小敏的信赖利益。但阿川在办理该委托事项时亦无法预见小敏的积分卡无法办理,阿川将其本人积分给小敏使用时系要求小敏返还等额积分,该积分系在网站上按1:1的比例作为人民币使用,故若仍以3.9折折抵现金亦有损于阿川的利益。
综合合同履行情况、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,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,法院酌定已使用的积分按5.5折的比例予以折抵,折抵后的款项为元。阿川应向小敏返还的订金元,在扣除以上元后,法院判决阿川向小敏返还元。
判后,各方均没有上诉,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法官说法
日常生活中,商家往往会以打折、促销、团购、内购价等优惠活动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。本案中,阿川相当于将“积分”转卖给小敏,但由于各方未提前商定购买价格,产生了争议。小敏主张应以3.9折购买,阿川则主张应按原价购买。结合实际生活来看,阿川以低于市场价格购得积分卡,拥有的资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。阿川用自己的积分帮小敏购买机票,确实使小敏获得了利益,阿川主张取得收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,且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。因此,法院本着公平合理的角度,对各方的利益作出了平衡。建议使用他人的网站积分时,事先约定好偿还的价格或计算方法,以最大程度上避免纠纷的发生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
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
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
当事人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合同。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。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,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
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,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的,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,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。当事人主张抵销的,应当通知对方。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。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。
文章来源:广州市中级法院